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1〕第13号
投诉人:夏凤连,女,身份证号码:450521197809046922,住址:广西合浦县石湾镇七里村委会夏四队105号。
投诉人:杨朝斌,男,身份证号码:450521197501015695,住址:广西合浦县白沙镇虎塘村委会牛皮海村04号。
被投诉人:苏庆,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501200510747281。
被投诉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500006670222830,地址:广西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江南区星光大道213号金康天和时代8号楼801室,负责人 :罗思方。
2021年6月15日投诉人以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苏庆律师涉嫌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为由向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司法局投诉,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司法局将该案转交本会,本会于2021年6月24日受理该案,于2021年8月19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苏庆律师在代理﹝(2020)桂0521民初987号﹞案件中,作为被告夏凤连、杨朝斌的代理律师,在法院判决书出来后恶意私自扣留法院判决书,导致我俩被告错过上诉期限,直接造成经济损失壹拾贰万元正(120000元)。在这个案件审理中,我方主张的责任划分为9∶1,即(744198.1-120000)x10%=62419.81元,前期医疗费用我方已付65500元,本次案件我方应已不用再付钱。而在2020年12月11日法院判决的责任划分是7∶3,即(744198.1-120000)x30%=187259.43 元,减去前期我方已付65500元,还应再付121759.43元。
苏庆作为被告的委托律师私自将法院判决书扣留,并未通过任何电话、短信、微信、或亲手送达、邮寄方式通知被告,造成我们错过上诉的权利。
事后苏庆律师一直未与我方联系,直到2021年4月29日夏凤连的银行卡和微信零钱被法院冻结,打电话询问苏庆律师才被告知法院判决书已经在2020年12月11 日判决下来,只是疏忽大意忘记通知。由于夏凤连的财产被法院冻结,当下生活、出行、交易都是通过第三方支付,因此给我们造成极大的不便和困扰。
投诉人诉求:
1.调查律师苏庆私自扣留被告法院判决书的不当行为;
2.追究苏庆所在的单位机构的责任,由于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不当,造成苏庆胆大妄为,做出私自扣压被告法院判决书的不当行为,请给予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作出警告或处分处理;
3.律师苏庆的行为,伤害了我方作为被告的利益和应得的权利,严重违反了律师行业的守则,这种恶劣的行为,坚决不能够纵容,应当要严惩,请给予苏庆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资格执照的处理;
4.要求苏庆赔偿在本次诉讼中被告夏凤连的经济损失,即与原告达成和解赔偿的120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元,一共130000元。
查明的事实:
被投诉人苏庆于2020年12月16日签收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2020)桂0521民初987号《民事判决书》,被投诉人曾电话告知投诉人判决结果,投诉人于2021年4月份到被投诉人办公室领取了判决书。根据《授权委托书》反映,代理人诉讼的代理权限为:代为起诉,代为设立、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调查取证,代为调解和进行和解并签订调解协议,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约定代理人有权签收法律文书,而代理人在签收后应履行及时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的随附义务。被投诉人苏庆虽然提交了双方之间的聊天短信用以证明已经电话告知投诉人法院的判决结果,但是欠缺相关证据证实告知时间是在上诉期内还是在上诉期满后。在本投诉案中,被投诉人苏庆没有证据表明在上诉期内已经向投诉人送达一审判决书。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具有明知律师存在违规行为不予制止、纠正,或者放任、怂恿、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等应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处分的事实。
另,投诉人要求赔偿的诉求不属于本协会的职责范围,本会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本会认为:
1.被投诉人苏庆不按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的违规行为,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2.被投诉人广西中龙律师事务所不具有《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三十九、四十二条规定的违纪行为。
因此,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五、十七、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给予被投诉人苏庆训诫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1年11月12日
附:相关规定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十五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的种类有:
(一)训诫;
(二)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公开谴责;
(五)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六)取消会员资格。
训诫,是一种警示性的纪律处分措施,是最轻微的惩戒方式,适用于会员初次因过失违规或者违规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训诫采取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实施。采取口头训诫的,应当制作笔录存档。
警告,是一种较轻的纪律处分措施,适用于会员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规,但情节较轻,应当予以及时纠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适用于会员故意违规、违规情节严重,或者经警告、训诫后再次违规的行为。
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是指在会员权利中止期间,暂停会员享有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全部会员权利,但并不免除该会员的义务。
除口头训诫外,其他处分均需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七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或者设区的市律师协会作出。
第二十二条 提供法律服务不尽责,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
(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拖延、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的,或者接受指派后,未经律师事务所或者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擅自将法律援助案件转交其他人员办理的;
(四)因过错导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重大遗漏或者错误,给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第三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疏于管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和其他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本所律师执业行为,履行监管职责,对本所律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不予监督,发现问题未及时纠正的;
第四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放任、怂恿或者指使律师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与违法违规律师一并予以相应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