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24〕第6号
投诉人:吴孟敏、彭菊英、汪爱国、汪爱民。
被投诉人:广西领地律所事务所,地址:青秀区汇春路4号金湖大厦1205号房,执业许可证号:24501201410259348,负责人 :兰晓华。
2022年6月2日,投诉人向本会投诉广西领地律师事务所涉嫌存在违规操作、乱收费、高收费、收费不作为等行为。本会于2022年6月15日决定对该案立案调查。2022年11月15日应被投诉人申请本会就该投诉案件组织第一次听证会,2023年3月2日本会作出南律纪处字〔2023〕第1号行业处分决定书,给予被投诉人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处分,被投诉人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于2023年6月5日以桂律行复〔2023〕7号行业处分复查决定书指示本会对该案重新做出决定。现本案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的主要内容:
1.被投诉人指派吴文栋律师以可以为投诉人吴孟敏在钦州被人非法侵占公司财产一案办理刑事立案为由签订委托合同,于2021年8月收取投诉人20万元律师费(已退还10万元),后来又推说刑事案件无法立案。投诉人多次与该所交涉,该所拒不退款;
2.被投诉人存在“卖场地”行为,被投诉人为不是该所的人员提供办公场所,让对方担任该所主任一职,合伙骗取投诉人的钱财;
3.被投诉人存在乱收费行为,被投诉人在没有做财产保全的情况下,收取投诉人1.2万元保全费;
4.被投诉人存在高收费行为,被投诉人收取投诉人笔迹鉴定费6000元,实际上鉴定部门仅收1500元;
5.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的合同规定,10万元律师费已经包含出差、取证等费用,但被投诉人每次到钦州出差,均额外要求投诉人补助1000元至2000元不等的出差费,并让投诉人安排食宿。
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以下相关证据材料:1.转账凭证;2.微信聊天记录;3.委托代理合同;4.承诺书。
投诉请求:
投诉人的诉求为要求被投诉人退还12万元费用。
被投诉人申辨的主要内容:
1.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2.被投诉人已委托吴文栋律师担任投诉人的代理律师,代理律师已按照合同约定开展了大量工作,因投诉人违约致使本案民事诉讼未能进入一审程序;3.被投诉人均系合法收费,不存在违规收费及所谓“卖场地”的行为;4.笔迹鉴定费用并不存在高收费行为;5.差旅费代理合同明确约定由投诉人承担,代理律师系根据代理合同约定合理收取;6.投诉人收取的1.2万元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律师费,并非保全费用。
被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接案笔录;2.委托代理合同;3.授权委托书;4.代理律师工作记录及相关材料;5.司法鉴定材料;6.律师费发票。
查明的事实:
投诉人吴孟敏、彭菊英与被投诉人于2021年8月26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投诉人为投诉人与广西钦州市鑫恒丰石材有限公司、饶金斌及冯镇廷股权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10万元、差旅费由被投诉人承担。合同签订后,投诉人吴孟敏于2021年8月27日将10万元律师费转入被投诉人对公账号,该笔律师费被投诉人已开具发票。
投诉人吴孟敏与被投诉人于2021年9月1日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被投诉人为投诉人吴孟敏与吴小政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费1.2万元、差旅费由投诉人承担。投诉人吴孟敏于2021年9月2日将一笔1.2万元费用转入被投诉人对公账号,该笔费用投诉人转款凭证备注保全费用,被投诉人主张该费用为律师费,也已开具发票一份。
被投诉人于2022年2月28日出具承诺书一份,该承诺书约定投诉人额外支付人民币十万元服务费给被投诉人,被投诉人承诺帮助投诉人将其与钦州市晶明睿石材有限公司的股权纠纷在钦州市钦北区公安分局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立案,并对涉案人员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2022年3月1日,投诉人吴孟敏将十万元支付给被投诉人,2022年5月24日,被投诉人将十万元退回给投诉人吴孟敏。
本会认为:
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投诉人反映的被投诉人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的问题,结合本案证据,现就相关问题逐一进行反馈:
1.被投诉人拒不退款的行为:经核实,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有委托代理合同,被投诉人收取的10万元律师费合法有据,被投诉人已委派律师开展了相关工作。该行为并未违反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
2.被投诉人存在“卖场地”行为: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不能认定被投诉人存在所谓“卖场地”的行为,被投诉人委派为投诉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吴文栋、李晖律师经调查人员在广西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查询确系被投诉人广西领地律所事务所的执业律师;
3.被投诉人存在乱收费行为:投诉人吴孟敏在其向被投诉人转账的1.2万元转款凭证中备注了“保全费用”,而被投诉人主张该费用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费,故该笔费用性质如何本会无权作出判定。且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尚未进入一审程序,如该笔费用确系投诉人转给被投诉人的保全费用,届时投诉人可与被投诉人协商退还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会无权决定该费用如何处置;
4.被投诉人存在高收费行为: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收取投诉人笔迹鉴定费6000元,实际上鉴定部门仅收1500元的问题,因笔迹鉴定费用系鉴定部门收取的费用,被投诉人只是预估代为收取。被投诉人向投诉人代为收取的鉴定费用实际支出如何须以双方的约定及鉴定部门实际产生的费用为准,根据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司法鉴定委托书”上已列明鉴定费4000元、差旅费1500元,该委托书投诉人彭菊英已签字认可,故对该5500元费用部分系双方已约定明确。对剩余500元费用如投诉人不认可,投诉人可与被投诉人协商退还或者通过诉讼程序解决,本会无权决定该费用如何处置;
5.被投诉人收取差旅费问题:因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律师出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区的差旅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故被投诉人委派的代理律师收取差旅费合法有据。
除投诉人反映的以上五个问题,调查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及核实的情况发现,被投诉人出具承诺书、收取额外服务费的行为系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规定。
综上,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退费的问题,因该纠纷系民事纠纷,投诉人可以与被投诉人协商解决或者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本会无权处理。
被投诉人在本案中存在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规定的行为,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被投诉人给予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
被处分的会员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申请复查,并提交书面一式两份复查申请书。
2024年4月9日
附:相关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七条 违规收案、收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三)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
(四)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五)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六)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业务领域违反规定标准收取费用,或者违反风险代理管理规定收取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投诉查处工作规则(试行)》
第十六条 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由广西律师协会或各市律师协会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由广西律师协会作出;各市律师协会可以建议广西律师协会依本规则给予会员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