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处分决定书
南律行处字〔2017〕第1号
被处分会员: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地址: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金浦路56-3号,负责人:韦树全,该所主任。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号:24501201030535870。
投诉人:薛思忠,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
2016年3月16日薛思忠向本会投诉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本会于2016年4月1日对该投诉案决定立案并进行调查取证。
投诉人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法律顾问合同》;2.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收据;3.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广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名片;4.公示牌;5.开庭时间表。
被投诉人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针对投诉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聘用合同书》;2.《法律顾问合同书》;3.律师意见书;4.薛思忠身份证;5.授权委托书;6.邮寄快件单;7.传票、授权委托书;8.检察院答复函;9.发票;10.《合作协议书》;11.情况说明。
2016年4月22日本会通知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到本会做调查笔录,于2016年11月22日本会书面告知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有申请听证的权利。2016年11月29日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书面提出申请听证,2017年2月7日依法举行听证程序,现该投诉案件已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
1.2015年10月8日,被投诉人与本案案外人广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的主要内容为:(1)被投诉人和本案案外人广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共同租用nba官方博彩官网_去哪里投注nba比赛¥app下载:金浦路56-3号1单元302室作为办公场地;(2)本案案外人广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在办理业务过程中,如其当事人需要聘请律师,优先将案件介绍给被投诉人;(3)被投诉人负责人不在办公室时,本案案外人广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可以以被投诉人的名义接待当事人并使用被投诉人的公章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2.2015年10月10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签订了一份《法律顾问合同》,该《法律顾问合同》上有本案案外人林新的签名。签订《法律顾问合同》后,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支付了5万元律师服务费,被投诉人向投诉人开具了收据,收据上注明“凭此据换发票”,2016年3月23日,被投诉人补开了发票。
3.2015年2月1日,被投诉人和本案案外人林新签订了一份《聘用合同书》,被投诉人聘用本案案外人林新为其办公室主任兼法务,随后本案案外人林新以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广西神剑法律事务咨询中心主任的名义进行业务活动。 本会认为,律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应当遵守《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相关规定,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九)项、第(二十)项的规定。因此,根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第十条的规定,本会决定对广西辉隆律师事务所予以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并报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
2017年3月1日